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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優先股不一定是權益工具

    我來幫TA回答

    “公司發行了股利率為5%的不可贖回累積優先股,公司可自行決定是否派發股利”,這個屬于權益工具是因為

    別買,股息太底,

    如何區分優先股和永續債是金融負債還是權益工具

    一、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定義
    (1)金融負債,是指企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負債:
    ①向其他方交付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例如銀行借款、應付
    ②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方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例如公司發行以自身普通股為標的看漲期權,且期權將以凈額結算。
    ③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業根據該合同將交付可變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例如公司發行以自身普通股為標的看漲期權,且期期權將以普通股凈額結算。
    ④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的或其他金融資產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2)權益工具,是指能證明擁有某個企業在扣除所有負債后的資產中剩余權益的合同。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發行方應當將發行的金融工具分類為權益工具:
    ①該金融工具不包括交付或其他金融資產給其他方,或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方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例如發行股票。
    ②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結算該金融工具的,如該金融工具為非衍生工具,不包括交付可變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合同義務;如為衍生工具,企業只能通過以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的或其他金融資產結算該金融工具。例如認購權證。
    二、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區分的基本原則
    1.是否存在無條件地避免交付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
    (1)如果企業不能無條件地避免以交付或其他金融資產來履行一項合同義務,則該合同義務符合金融負債的定義。實務中,常見的該類合同義務情形包括:
    ①不能無條件地避免的贖回,即金融工具發行方不能無條件地避免贖回此金融工具。
    如果一項合同使發行方承擔了以或其他金融資產回購自身權益工具的義務,即使發行方的回購義務取決于合同對手方是否行使回售權,發行方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將該義務確認為一項金融負債,其金額等于回購所需支付金額的現值。(如遠期回購價格的現值、期權行權價格的現值或其他回售金額的現值)
    如果發行方最終無須以或其他金融資產回購自身權益工具,應當在合同對手方回售權到期時將該項金融負債按照賬面價值重分類為權益工具。
    ②強制付息,即金融工具發行方被要求強制支付利息。
    【思考題】企業發行的一項永續債,無固定還款期限且不可贖回、每年按8%的利率強制付息。盡管該項工具的期限永續且不可贖回,但由于企業承擔了以利息形式永續支付的合同義務,因此符合金融負債的定義。
    (2)如果企業能夠無條件地避免交付或其他金融資產,例如能夠根據相應的議事機制自主決定是否支付股息(即無支付股息的義務),同時所發行的金融工具沒有到期日且持有方沒有回售權、或雖有固定期限但發行方有權無限期遞延(即無支付本金的義務),則此類交付或其他金融資產的結算條款不構成金融負債。如果發放股利由發行方根據相應的議事機制自主決定,則股利是累積股利還是非累積股利本身均不會影響該金融工具被分類為權益工具。
    實務中,優先股等金融工具發行時還可能會附有與普通股股利支付相聯結的合同條款。這類工具常見的聯結條款包括“股利制動機制”、“股利推動機制”等?!肮衫苿訖C制”的合同條款要求企業如果不宣派或支付優先股等金融工具的股利,則其也不能宣派或支付普通股股利?!肮衫苿訖C制”的合同條款要求企業如果宣派或支付普通股股利,則其也需宣派或支付優先股等金融工具的股利。如果優先股等金融工具所聯結的是諸如普通股的股利,發行方根據相應的議事機制能夠自主決定普通股股利的支付,則“股利制動機制”及“股利推動機制”本身均不會導致相關金融工具被分類為一項金融負債。
    【例題】甲公司發行了一項年利率為8%、無固定還款期限、可自主決定是否支付利息的不可累積永續債,其他合同條款如下(假定沒有其他條款導致該工具分類為金融負債):
    ①該永續債嵌入了一項看漲期權,允許甲公司在發行第5年及之后以面值回購該永續債。
    ②如果甲公司在第5年末沒有回購該永續債,則之后的票息率增加至12%?!餐ǔ7Q為、“票息遞增”特征〕。
    ③該永續債票息在甲公司向其普通股股東支付股利時必須支付(即“股利推動機制”)。
    假設:甲公司根據相應的議事機制能夠自主決定普通股股利的支付;該公司發行該永續債之前多年來均支付普通股股利。
    本例中,盡管甲公司多年來均支付普通股股利,但由于甲公司能夠根據相應的議事機制自主決定普通股股利的支付,并進而影響永續債利息的支付,對甲公司而言,該永續債并未形成支付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盡管甲公司有可能在第5年末行使其回購權,但是甲公司并沒有回購的合同義務,因此該永續債應整體被分類為權益工具。
     2.是否通過交付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結算
    如果一項金融工具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企業需要考慮用于結算該工具的自身權益工具,是作為或其他金融資產的替代品,還是為了使該工具持有方享有在發行方扣除所有負債后的資產中的剩余權益。如果是前者,該工具是發行方的金融負債;如果是后者,該工具是發行方的權益工具。因此,對于以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結算的金融工具,其分類需要考慮所交付的自身權益工具的數量是可變的還是固定的。
    對于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結算的金融工具的分類,應當區分衍生工具還是非衍生工具。
    (1)基于自身權益工具的非衍生工具。
    對于非衍生工具,如果發行方未來有義務交付可變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則該非衍生工具是金融負債;否則,該非衍生工具是權益工具。
    如果將交付的企業自身權益工具數量是變化的,使得將交付的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數量乘以其結算時的公允價值恰好等于合同義務的金額,則無論該合同義務的金額是固定的,還是完全或部分地基于除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市場價格以外變量的變動而變化,該合同應當分類為金融負債。

    如何區分優先股和永續債是金融負債還是權益工具?

    基本原則:

    1.是否存在無條件地避免交付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

    (1)如果企業不能無條件地避免以交付或其他金融資產來履行一項合同義務,則該合同義務符合金融負債的定義。實務中,常見的該類合同義務情形包括:

    ①不能無條件地避免的贖回,即金融工具發行方不能無條件地避免贖回此金融工具。

    如果一項合同使發行方承擔了以或其他金融資產回購自身權益工具的義務,即使發行方的回購義務取決于合同對手方是否行使回售權,發行方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將該義務確認為一項金融負債,其金額等于回購所需支付金額的現值。(如遠期回購價格的現值、期權行權價格的現值或其他回售金額的現值)

    如果發行方最終無須以或其他金融資產回購自身權益工具,應當在合同對手方回售權到期時將該項金融負債按照賬面價值重分類為權益工具。

    ②強制付息,即金融工具發行方被要求強制支付利息。

    2.是否通過交付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結算

    如果一項金融工具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企業需要考慮用于結算該工具的自身權益工具,是作為或其他金融資產的替代品,還是為了使該工具持有方享有在發行方扣除所有負債后的資產中的剩余權益。如果是前者,該工具是發行方的金融負債;如果是后者,該工具是發行方的權益工具。因此,對于以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結算的金融工具,其分類需要考慮所交付的自身權益工具的數量是可變的還是固定的。

    對于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結算的金融工具的分類,應當區分衍生工具還是非衍生工具。

    (1)基于自身權益工具的非衍生工具。

    對于非衍生工具,如果發行方未來有義務交付可變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則該非衍生工具是金融負債;否則,該非衍生工具是權益工具。

    如果將交付的企業自身權益工具數量是變化的,使得將交付的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數量乘以其結算時的公允價值恰好等于合同義務的金額,則無論該合同義務的金額是固定的,還是完全或部分地基于除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市場價格以外變量的變動而變化,該合同應當分類為金融負債。

    (2)基于自身權益工具的衍生工具。

    對于衍生工具,如果發行方只能通過以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的或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即“固定換固定”),則該衍生工具是權益工具;如果發行方以固定數量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可變金額或其他金融資產,或以可變數量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或其他金融資產,或以可變數量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可變金額或其他金融資產,則該衍生工具應當確認為衍生金融負債或衍生金融資產。因此,除非滿足“固定換固定”條件,否則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工具應分類為衍生金融負債或衍生金融資產。

    鐵路基金優先股是權益工具還是債務工具

    優先股,相對于普通股來說,具有以下特點:
    其一,優先分配權。優先股會約定一個年化收益率,每年會按照這一收益率進行分配。哪怕普通股沒有分配的情況下,優先股持有人也可以獲得分配。但與債權不同的是,優先股不會歸還持有人的本金,一般情況下持有人也不能要求發行人回購優先股。
    其二,優先股不具有對公司重大事項的表決權。公司的重大事項由股東大會決議,但優先股持有人是不能在股東大會上進行表決的。
    對于持有人來說,優先股類似永續年金。但每家公司的優先股又會根據需要設定不太一樣的條款,這一點是需要認真審視的。
    對于發行人來說,優先股屬于權益,而不是債務。

    什么是可贖回優先股

    您好,可贖回優先股是指在發行后一定時期,可按特定的贖買價格由發行公司收回的優先股。一般的股票從某種意義上說是永久的,因為它的有效期限是與股份公司的存續期并存的。而可贖回優先股卻不具有這種性質,它可以依照該股票發行時所附的贖回條款,由公司出價贖回。股份股份公司一旦贖回自己的股票,必須在短期內予以注銷。

    什么是可贖回優先股?

    可贖回優先股是指在發行后一定時期,可按特定的贖買價格由發行公司收回的優先股。一般的股票從某種意義上說是永久的,因為它的有效期限是與股份公司的存續期并存的。而可贖回優先股卻不具有這種性質,它可以依照該股票發行時所附的贖回條款,由公司出價贖回。股份股份公司一旦贖回自己的股票,必須在短期內予以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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